庭审进校园 近千名学生受教育

宜宾日报 2019-11-18 00:54 大字

本报讯(张学玲 罗微微)近日,珙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将庭审活动“搬”到珙县第一高级中学校,开展“庭审进校园”活动,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该校近千名学生“零距离”旁听了一场生动、真实的庭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5日13时许,吸毒人员袁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某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李某在珙县珙泉镇三岔路口卖给袁某280元约0.7克甲基苯丙胺。当晚20时许,袁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李某购买280元的甲基苯丙胺,后李某安排一陌生男子(身份不明)在珙县珙泉镇中医院门口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袁某。

2019年3月26日14时许,吸毒人员袁某再次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某购买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李某安排被告人周某某在珙县珙泉镇佳宾饭店门口将毒品交给袁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袁某身上现场查获白色晶体状物0.34克。经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4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丙胺0.34克,作案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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