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清明上坟 引火灾被判刑
本报讯(张学玲)近日,珙县法院宣判了一起清明节上坟不慎引起火灾的失火案,被告人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7日12时40分,被告人赵某某带领儿子和两个孙女给其已故母亲扫墓放鞭炮时,不慎将珙县恒丰乡农群村一组和杨义村七组交界地段小地名“田湾头”的林子引燃,并引发森林火灾。经检测,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8亩,未成林地面积64亩,经济损失65711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报警,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和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但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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