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爱之名 护航成长

四川法制报 2019-06-06 01:39 大字

从未检工作看宜宾检方的责任与担当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对未知世界充满好奇,却又容易冲动犯错甚至跌入犯罪深渊。多年以来,面对迷途的未成年人,宜宾检察机关的检察官们从未放弃,以爱之名,尽最大的努力为他们重新点亮希望之光,彰显了宜宾检方的责任与担当。

全面贯彻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

2018年10月,最高检就加强校园安全建设,预防教职员工性侵害未成年学生、幼儿园儿童违法犯罪,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下称1号检察建议),并要求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及时将1号检察建议连同本地相关情况抄报省级政府主管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引起了教育部和各地高度重视。教育部及时下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有关文件。

宜宾全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按照最高检、省检察院的工作要求,采取座谈会、联席会,召开推进会等多种形式向市县两级教育部门通报1号检察建议的内容,并走访教育部门和辖区内的幼儿园、小学,深入了解学校落实1号检察建议的情况,把发生过校园性侵案件的学校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全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在收到教育部门书面反馈开展相关工作情况后,积极配合,认真履职,共同推动学校预防性侵害工作扎实开展,切实维护好校园安全和儿童、学生合法权益。

严惩侵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

全市检察机关统一将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纳入未检办案范围,依法严惩性侵、拐卖、暴力伤害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和量刑确有错误的案件,促进司法公正。2018年至今,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未成年受害人刑事案件)受理236件356人,其中提请批准逮捕114件171人,移送审查起诉174件257人。

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全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严格落实法律援助、社会调查、适合成年人到场等特殊办案程序、办案制度,切实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严格适用逮捕措施。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护条件等,综合评价其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如在办理肖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中,市检察院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肖某原系在校学生,平时表现良好,走上犯罪道路因其父母离异后辍学交友不慎。鉴于肖某系被动参与毒品犯罪,主观恶性小,具有教育、挽救的可能,检察机关未对其采取逮捕措施,帮助其重返校园,并加强跟踪帮教,最终肖某顺利考入大学,取得良好帮教效果。该案例成功入选今年省检察院挽救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深入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为关爱未成年人成长和身心健康,全市检察机关依职权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案发后认罪悔罪、案件事实已查清、证据已收集固定,经综合评价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涉罪未成年人变更强制措施,有效避免涉罪未成年人在羁押中交叉感染,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积极运用附条件不起诉。严格执行《四川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实施办法》,全面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检工作方针,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促进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如珙县检察院积极探索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异地协作机制,配合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自贡市检察院对2名珙县籍涉罪未成年人开展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

为未成年人实施“双向保护”

全市检察机关坚持“双向保护”原则,深化司法保护,落实各项司法救助措施,最大限度关爱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进一步深化“一站式”取证机制,注重与公安机关配合,探索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推行“一站式”询问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避免因多次询问、取证等诉讼活动对未成年被害人带来二次伤害。

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机制。整合民行、控申等业务部门力量,通过发放救助资金、协助解决低保、就医、入学等困难、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家属解决工作等,切实解决留守儿童、未成年被害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探索建立未成年被害人心理干预机制。叙州区、高县、筠连县等基层检察院联合当地关工委、妇联、团委等单位,出台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心理干预、矫治工作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借助专业人士,加强对未成年受害人心理救济,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走出阴影。

据了解,宜宾两级检察机关不仅大力加强未检队伍人员配备、队伍素能建设和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还积极与公安机关、民政、教育等各部门协作,通过探索工读学校接收检察环节涉罪未成年人机制、探索临界预防机制、广泛开展亲职教育、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引导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未成年人帮教救助,着力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社会化支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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