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硬化耕地10余亩 法院责令恢复

四川法制报 2019-04-11 01:01 大字

本报讯(周娟 钟丽 记者夏菲妮 李丹)被非法占用耕地面积10.25亩,破坏程度已达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昨(10)日,省法院公布一起发生在珙县的非法占用农用耕地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责令二被告人对被硬化的农用地进行拆除恢复,这在宜宾市尚属首例。

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冯某某、郭某某向珙县巡场镇天池村三四社的村民租用耕地后,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将租用的耕地进行硬化后修建货场并投入使用。经勘验和鉴定,被非法占用耕地面积为10.25亩,破坏程度已达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珙县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仔细审阅卷宗,意识到该案虽然不同于其他毁坏、非法采伐、盗伐林木类案件,但确实造成耕地的损坏,破坏了生态环境,且被破坏的环境能够进行生态修复。因此,法官并未按部就班的排期、安排开庭、判决,而是坚持直接修复为主的工作原则,落实当事人自愿、法院引导的工作要求,积极向本案当事人释法明理。被告人在释法明理后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表示愿意对被占用的耕地进行生态恢复,并在诉讼过程中,积极用机械将硬化场地进行拆除,并拖运种植土将占用耕地覆盖恢复到耕种状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郭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10.25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已对被占用的耕地进行恢复,可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对二被告人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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