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首例 毁林98株被判补植897株
本报讯(钟丽/文 李妮/图)7月12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彭某某等12人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鲁某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彭某某等10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五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000元至20000元、缴纳补种管护费用1610元至16000元不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某被判缴纳补种管护费用1248元。
2014年8月至2017年2月期间,彭某某、李某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在珙县、高县、筠连县等地非法采伐、毁坏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桢楠40株,滥伐58株,共计98株;被告人鲁某某非法收购桢楠树15株;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非法运输桢楠树1株。另查明,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李某多次容留案外人龙某等在自己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宜宾中院审理认为,桢楠树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彭某某等12人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桢楠树而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的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李某多次容留多人在家吸食毒品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珙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彭志刚、江秀坤等人涉案桢楠植被恢复造林作业设计说明书》,11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需补植桢楠苗木897株或承担共计57408元的补植管护费用。宜宾中院遂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各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的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8名被告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据了解,此案系宜宾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审之前,宜宾中院与两级检察、公安机关及林业部门多次进行座谈,就案件移送、证据规则、庭审程序等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并初步制定了通过指定林场恢复补造点,责令各被告人承担补种管护费的执行方案;在案件审理阶段,宜宾中院委托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六名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分别指定了辩护人,实现了律师辩护全覆盖;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利用科技法庭、多媒体展示证据等信息化技术,展示了被告人非法采伐、毁坏林木的现场及林场恢复补造点的现场照片,让旁听人员更深切感受到此类犯罪对环境造成的严重破坏以及修复生态的必要性。
“宜宾法院依法严格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在加大对环境资源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积极引导被告人采取增殖放流、补种复绿等措施恢复生态环境,从而实现惩罚与修复并重的目的,为建设美丽四川、促进长江上游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宜宾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宜宾中院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了解11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缴纳补种费及补种费的使用情况;同时,进一步密切与检察、公安、林业等部门的联系,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打造优秀典型案例,为继续推进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和恢复性司法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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