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首例提级管辖环资案一审宣判 五名被告人获刑

宜宾日报 2018-04-02 01:02 大字

[摘要]五名被告人获刑

本报讯(钟丽 李妮)3月30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某、张某义等五人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不等,五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该案是宜宾中院被确定为全省部分重大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提级管辖试点法院以来的首例提级管辖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左右,被告人张某义与另案彭某某共谋,将位于筠连县腾达镇的2株桢楠树盗伐并销售获利,随后二人再次合谋将位于高县沙河镇的1株桢楠树盗伐、毁坏。同年8月左右,被告人张某义、王某某、余某某合谋非法将位于珙县下罗镇的1株桢楠树采伐并销售获利,被告人张某义将从被告人罗某某处购买的2株桢楠树非法采伐。

2017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余某某共谋将位于珙县下罗镇的1株桢楠树盗伐并销售获利;被告人张某舟将位于珙县仁义乡的3株桢楠树卖给被告人王某某,后王某某非法将其采伐并销售获利。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义为实现其非法采伐、出售桢楠树的目的,分别非法储存、运输了用***的枪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张某义在公安民警调查其犯案情况,用手机出示视频证据时,抢夺摔毁民警手机,并拿出随身携带的菜刀砍向民警,扬言要将该民警砍死。

宜宾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义、王某某、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告人张某义、王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被告人张某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告人罗某某、张某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因所犯罪名及犯罪情节不同,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2017年7月,四川高院、四川省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在宜宾、乐山、雅安三市开展对部分重大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提级管辖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在宜宾、乐山、雅安对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在内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九种情形,试行在必要时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中级法院一审的提级管辖。此案作为宜宾首例提级管辖案件,对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打击破坏环境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 2017年两级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601件,其中民事439件、刑事103件、行政59件,1件案件入选最高法院长江流域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前,两级法院均已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在宜宾竹海、石海、李庄等景区设立环保旅游法庭,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不断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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