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获刑十年

宜宾晚报 2019-09-05 11:24 大字

晚报讯 近日,高县法院审结一起借送养为名出卖自己3个亲生子女的刑事案件,一审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06年起,李某与周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为了给小孩上户,于2014年1月15日申请登记结婚。2015年5月3日,李某的妻子周某甲生下一女婴。经人介绍后,李某将女婴送养给周某乙夫妇,并索要人民币4600元。几天后,因该女婴意外去世,李某退回周某乙夫妇4000元。

2016年5月22日,周某甲再次怀孕,生下一男婴,李某通过其亲属联系到邛崃市桑园镇的陈某(另案处理)。2016年5月24日,陈某到李某家看到该男婴后决定收养,并签订收养协议书,李某向陈某索要“营养费”18000元的价格达成协议。李某得款18000元后,以给孩子买东西为由退回陈某3000元。陈某将男婴抱回抚养。2017年,李某的妻子周某甲再次怀孕,得知消息的本村村民丁某找到被告人李某商议,等孩子出生后抱给其亲戚养,李某表示同意,并索要30000元现金。

2018年1月22日,周某甲生下一男婴。李某在家中与前来抱养孩子的韦某经讨价还价,以25000元的价格达成协议。随后,在李某协助下,以韦某夫妇的名义办理了该男婴的出生医学证明,当天,韦某在丁某家里给了李某现金5000元,几天后,李某到韦某家收了现金20000元。李某得款25000元后,以给孩子买东西为由退回韦某夫妇500元。

高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已经有一儿一女随其夫妻共同生活,且明知其妻子系精神发育迟滞,自己作为建卡贫困户,明显欠缺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先后将三个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并主动向他人索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现金,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高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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