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重典”斩断性侵恶魔的黑手

齐鲁晚报 2019-07-08 05:12 大字

□史洪举

7月6日,四川宜宾高县某中学15岁初二女生肖某不幸遇害,珙县巡场镇人陈某奎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讯问,陈某奎交代了其将肖某杀害的犯罪事实。记者从多个信源获悉,嫌疑人此前已犯下两起强奸案,并致一人死亡,但狱中获四次减刑,半年前才出狱。据村民们回忆,大约30年前,陈某奎十四五岁时第一次作案,将被害人奸杀。因其时陈某奎未满18周岁,未被判处极刑。陈某奎第一次犯罪后在监狱蹲了十六七年,第一次出狱后,2007年暑假,一名放假的女孩到砖厂看望父母,陈某奎又对孩子实施了犯罪。

近一段时间,性侵害未成年人、猥亵儿童的事件时有发生,这让很多家有儿童的父母无不心惊胆战,倍加警惕。性侵害儿童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人带来的伤害和社会危害性无须赘述。但遗憾的是,目前的法律体系尚无法足以惩戒性侵恶魔并斩断其罪恶之手。因而,非常有必要密织法网,强化打击力度,彻底斩断这一罪恶黑手。

纵观报道可知,这是嫌疑人第三次犯案,此前已犯下两起强奸案,并致一人死亡,但狱中获四次减刑,半年前才出狱。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该嫌疑人予以减刑应该不存在障碍。虽然该嫌疑人第一次犯下了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但由于其系未成年人,故不得判处死刑和死缓,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而且,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即符合规定。那么,该嫌疑人第一次犯罪后服刑十六七年即出狱应该尚属合理。

在其第二次犯罪后,由于其第一次作案系未成年人犯罪,则不能将其视作累犯而从重处罚,在第二次服刑期间予以减刑也符合规定。其实,此事件所折射的关键问题在于,由于法律体系的保守和不健全,对性侵害等恶性犯罪的惩戒和限制尚不严厉,以致此类罪犯未能真诚地认罪悔罪,反而屡教不改,继续祸害他人。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对类似案件的公开报道和研究均证明,性侵儿童者再犯率为各类罪犯之首。据报道,台湾连续暴力性侵犯的再犯率高达95%。日本犯罪白皮书显示,因性侵女性而被判处有罪的人中,约有16%的人会再次因性犯罪而被逮捕。

可见,这些性侵前科人员对防范能力较差,自我保护意识较弱的儿童的威胁极大。因此不能轻易对其减刑、假释,以免这些恶魔再次侵害他人。

在这方面,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值得借鉴。如美国的“梅根案”“安博警戒”系统,韩国的“熔炉法”等。在这些国家中,有性侵前科的罪犯不得假释、缓刑,刑满释放后要配备可以跟踪、监控的电子脚镣,并公开相关信息,甚至对其进行化学阉割。两相对比,更凸显出我国对性侵害犯罪的惩戒和限制非常宽松。

让未成年人远离侵害是全社会的责任,凡是能够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创新都值得探索并推行。具体而言,理当革新法律体系,用“重典”斩断性侵恶魔的黑手,对性侵害罪犯设置更严苛的减刑、假释门槛,经评估,危险性未消除的,不得减刑假释。同时向社会公开此类人员名单,对其实施就业限制;并可对其定位监控,一旦接近学校等儿童经常活动地方就发出警报或向家长、老师发送预警;甚至有必要对再犯概率较大者予以化学阉割。这样方能密织网络,彻底斩断性侵害恶魔伸向无辜者的黑手。(作者是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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