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宜宾日报 2018-11-01 01:03 大字

高工商公告字(2018)第7号

本局于2018年 10月12日在《宜宾日报》刊登了《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高工商听公告字(2018)第1号),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高县瑞隆桉树中板厂等8户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于2018年10月30日以川工商宜高处字〔2018〕第123号、第124号、第125号、第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高县瑞隆桉树中板厂、高县名鑫劳务中介服务部、高县龙潭九林页岩砖厂、高县时代网吧等4户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本局于2018年10月30日以川工商宜高处字〔2018〕第120号、第121号、第122号、第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四川绿竹林业开发有限公司、高县食货壹号商贸有限公司、高县嘉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高县骏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4户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本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县人民政府或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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