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法院 交通事故引纠纷 执行和解促履行

宜宾日报 2020-12-01 00:49 大字

本报讯(周亚雯)近日,长宁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第二日履行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义务。

2019年9月,被告赵某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从长宁县硐底镇方向沿省道309线(古蔺一高县)往龙头镇方向行驶。行驶途中车辆右后轮爆裂致侧翻于道路左侧,造成原告余某某、周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道事故。经长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由当事人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余某某、周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余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现遗留左肩关节功能丧失63%,达九级伤残标准。就赔偿费用等问题,余某某于2020年5月将赵某某及罗某某(赵某某之妻,赵某某驾驶的车辆系登记在罗某某名下)起诉至长宁县法院。

长宁县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赵某某、罗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余某某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后续医疗费等共计236745.19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赵某某、罗某某并未按照判决书履行相应的生效法律义务,余某某遂向长宁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二被执行人一直消极对待,既不主动履行义务,也不配合法院执行。经过执行法官多次与当事人电话沟通,数次组织双方当面调解,耐心细致地与二被执行人明法规、释法理。近日,在长宁县法院执行局法官的积极调解下,被执行人赵某某、罗某某向亲戚好友借钱筹集到130000元当场付给申请人,双方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剩余部分也在第二日全额支付给申请人,至此,本案得到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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