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假证据妨害诉讼 罚款5万

四川法制报 2020-07-24 00:51 大字

近日,长宁县法院对提供虚假证据妨害诉讼的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

长宁县法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长宁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长宁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长宁县法院提供的具有张某签名的《长宁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系伪造的证据。由于长宁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虚假诉讼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混淆事实,浪费诉讼资源,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故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胡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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