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法院判决两起非法电鱼案件
晚报讯 日前,长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两起“非法电鱼”案件,对在禁渔期非法捕捞的两名涉案嫌疑人进行依法判决,判处两名嫌疑人投放鱼苗3000尾,有效地保护了生态环境资源。
据了解,长宁县根据《渔业法》的相关规定,今年该县禁渔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为期4个月。在禁渔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下水捕鱼作业。但该县龙头镇村民梁某、熊某两人于今年3月,分别在龙头镇、花滩镇利用电瓶工具捕捞各类野生鱼0.25公斤和1.2公斤,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电鱼工具被当场收缴。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两人作案时间为禁渔期,且被告人采用非法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犯罪。
6月4日,长宁县法院巡回法庭来到龙头镇进行巡回审判,通过案件的公开审理,对当地村民起到了很大教育和警示作用。判处两名被告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来到竹海镇金塘湾水域投放鱼苗3000尾。梁某、熊某通过自身实际行动进行生态补偿以修复渔业生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相关法官认为,判处两名被告人进行增殖放流,主要是想对两人的一种教育和对周围的群众的一种警示,希望广大市民坚决遵守《渔业法》和《环境保护法》。
据悉,2019年至今,长宁县人民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类案件18件,其中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9件,惩处被告16人次,增殖放流鱼苗 10000余尾。
晚报记者 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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