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 非法捕捞遭判刑并履行生态修复惩戒

宜宾日报 2020-06-08 00:42 大字

增殖放流现场

本报讯(宋成均 胡贵莲 文/图)“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等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罪案工具电瓶一个,依法予以没收。”6月6日,笔者从长宁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竹海塔沙村党群服务中心,公开开庭集中审理被告人熊某、梁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作出如是宣判。

据了解,今年3月,梁某、熊某两人分别在龙头镇、花滩镇利用电瓶工具捕捞各类野生鱼0.25公斤和1.2公斤,被当地民警当场查获,电鱼工具被当场收缴。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本案作案时间为禁渔期,且被告人采用非法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犯罪。

开庭前,在长宁县法院、长宁县检察院、长宁县畜牧水产中心、竹海镇政府,共青团“河小青”等公益组织以及当地群众的见证下,被告人熊某、梁某与工作人员一起在竹海镇金堂湾水域共放流隔年鲤鱼、花鲢鱼苗约3000尾,每尾100克左右。

依照《刑法》《渔业法》《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条款规定,鉴于两被告自愿认罪、悔罪,并履行了生态修复惩戒,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现场法官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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