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集中审判 5起危险驾驶案

宜宾日报 2019-09-02 05:21 大字

庭审现场

本报讯(宋成均 罗霞 文/图)“被告人徐某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8月30日下午,长宁县公检法三部门联合行动,在长宁县人民法院首次集中审判了5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徐某彬等5名醉驾、超载被告人被判处拘役、罚款。

2019年6月28日晚,徐某彬和朋友在长宁县淯江西路一火锅店吃饭,吃晚饭期间,徐某彬饮用了白酒。当晚8时30分许,徐某彬酒后驾驶川Q9XXX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淯江西路(小地名:洗脚凼)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徐某彬体内酒精含量为276㎎/100ml,徐某彬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乙醇成分浓度为259.04㎎/100ml。经过长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被告人徐某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张某恒因超载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和处罚金。2019年3月15日下午,张某恒未取得校车驾驶资质驾驶未取得校车标牌的川QDXXX6小型面包车(公路客运车辆)到长宁县硐底镇新语幼儿园装载15名幼儿和幼儿园老师陈某某。当日15时21分许,该车行驶至309省道235KM+100M处(长宁县硐底镇红旗村一组路段)时被长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核查,该车核定载客人数为9人,被查获时该车车上载客人数为17人,该车超过核定载客人数8人。张某恒驾驶公路客运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且超过核定载客人数8人,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过长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被告人张某恒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长宁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刘学松介绍,今年以来,长宁交警大队集中“火”力,严查“三乱”、“两闯”、“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通过一系列的严查重处,今年1月至8月道路交通事故同比去年事故起数下降8.7%,死亡人数下降18.18%,受伤人数下降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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