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房产管理处 关于限期交回或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

宜宾日报 2018-04-11 01:30 大字

宜宾市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长宁县人民法院送达我处的(2013)长执字第100-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13)长执字第100-8号执行裁定书的要求,你位于长宁镇竹海路二段蜀南雅居8号楼(11+1)-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长宁镇字201303211号),将转移为李贞全所有。请你在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交到我处或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期限届满不到我处办理,我将依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上诉房屋所有权办理转移登记,对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注销。你公司持有的位于长宁镇蜀南雅居8号楼(11+1)-3号(所有权证号为长宁镇字第20130321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通知

长宁县房产管理处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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