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流产未到半年丈夫能否起诉离婚?

西部法制报 2019-10-22 00:55 大字

王延峰张梦琳

案情

前不久,30岁的薛剑(化名)将妻子徐佳(化名)一纸诉状告上了延安市子长县人民法院。薛剑认为双方结婚两年多来,聚少离多,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因此请求法院将1岁的女儿判归自己抚养,由妻子承担抚养费,并依法分割两人婚后购置的一辆小轿车及3万元债务。

徐佳接到诉状后哭诉了自己的种种不幸,她说丈夫不务正业,酗酒生事,公婆重男轻女不管孙女。但尽管如此,她还是希望双方可以摒弃前嫌、重归于好,给孩子一个幸福成长的家庭环境。

审判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徐佳不久前流产,核实病历后,确认徐佳流产时间是在该案起诉前一个月,属于中止妊娠尚不满六个月的情形。丈夫薛剑对妻子的身体状况知情,但仍执意请求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近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薛剑的离婚诉求。

说法

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一方面胎儿或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正需要父母的合力抚育;另一方面妇女也需要身心的康复。如果此时男方提出离婚请求,对妇女的精神造成刺激,既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胎儿或婴儿的保育。

在上述期间内禁止男方提出离婚,不仅出于事实上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法律不仅要保护胎儿和婴儿,同时也要保护妇女。为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正当利益,法律禁止男方在此时提出离婚请求是完全必要的。

夫妻双方只有互敬互爱,互谅互让,才能共同维护好家庭这个温馨而幸福的港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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