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检察院办理一起强制医疗案

西部法制报 2019-04-13 01:00 大字

本报讯(王延峰余瑞)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302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依据此规定,4月1日,延安市志丹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出对精神病人刘某某强制医疗申请。

2018年12月5日,刘某某在其家中因琐事与丈夫胡某发生争执,并将胡某头部砍伤,致其死亡。后经陕西省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其在2018年11月27日至12月5日涉嫌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2019年2月28日,刘某某被释放后,送往榆林市某医院进行治疗。

基于以上情况,志丹县公安局依法建议对刘某某进行强制医疗,并于2019年3月4日,将该案移送志丹县检察院审查。志丹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案件承办人依法对刘某某的身体状况、暴力行为、证据材料、鉴定意见等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前往医院与刘某某进行谈话,同时从医护人员处了解了刘某某目前的精神状态,认为刘某某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4月1日,志丹县检察院依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向县人民法院提出对刘某某的强制医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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