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诱惑购房人骗取房款去放贷

左江日报 2018-10-19 09:25 大字

坐在被告席上的他,冰冷的手铐替代了往日的风光。假如时间可以倒流,他宁愿规规矩矩做好销售房屋的工作,而不愿失去工作、离别亲友和面对高耸的牢房。但为了一己私利,他一次又一次将罪恶之手伸向那些梦求一房的人民,背着公司利用售楼部工作人员的身份,以低价购房为诱饵,私自骗取、截留客户购房款后去放贷、清息、花销,一步一步滑入犯罪的深渊。近日,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对被告人晋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2014年8月至2016年4月,犯罪嫌疑人晋某某利用众锦街区售楼部协调人的身份,以低价、优惠为诱饵,将购房户宋某某等7人交的购房款1558716元私自带走,用于放贷、清息和个人花销。期间犯罪嫌疑人晋某某还采取私刻印章,伪造合同或收款收据的方法骗取自己的亲哥哥晋某等三人购房款60万元。至今款项未追回。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瞒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检察官提醒:该案系购房者资金风险防控意识以及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购房者一定要记住,跟你签订合同的是房地产公司,你的相对方也是房地产公司,向对方缴纳房款应该付到公司指定的账户及公司的账户。最后审查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清楚自己的义务,特别是付款义务,对于付款义务以外的款项支付,一定要谨慎甄别。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健全完善风险防控机制,让倾尽所有为实现安居梦的购房者免受行业不法“黑手”的侵袭。(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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