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宜川:三被告人涉嫌开设赌场被公诉判刑
近日,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刘某、薛某、樊某依法提起公诉,经宜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以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薛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樊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涉案赌博游戏机依法没收。
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刘某与薛某、樊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在樊某家中开设游戏厅,其中由刘某联系游戏机来源,薛某和刘某共同出资1万元,并一同雇佣车辆将游戏机拉回到县上负责照场,刘某负责上分,樊某提供开设游戏厅的场所并出资1万元,同时提供游戏厅所需要的其他东西。游戏厅放置具有退分的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共15台,其中有一台捕鱼机(8组)和一台狮子机(7组),并以现金作为奖品,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宜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于2018年1月21日晚将该游戏厅查获后现场砸毁四台狮子机,并将剩余的11台游戏机送检,后经陕西省演出娱乐行业协会鉴定,涉案游戏机均具有实现赌博的游戏功能。
《法条链接》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开设赌场罪追究的“开设赌场”方式具有多样性,摆设赌博机、在网络上建立***、为***担任代理,接受赌注,都属于刑法上规定的“开设赌场”的方式,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小赌伤情,大赌伤家,请为了你的家人,
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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