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损坏林地数十亩 男子被判刑并处罚金 宜川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本报讯(记者 程浩楠 通讯员 王延玲 李文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当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在遭到侵害时,该由谁来管?又由谁来为治理和修复“买单”?6月14日上午,由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宜川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宣判,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判决张某某于2018年11月前在所毁坏林地范围内及周边宜林荒山恢复性造林70亩。
2017年9月20日,张某某以“宜川县某某果业专业合作社”名义与张某签订林地转包协议,承包张某位于集义镇某村前峁的退耕还林地195亩。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用铲车对承包的林地进行平整。经宜川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张某某非法毁坏林地共计35亩,均属防护林,其中集体林地15亩,国有某林场林地20亩。
案件侦查终结后,森林公安部门将该案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在调查取证中,县检察院让县林业局对张某某毁坏的林地进行生态损害评估。2018年2月5日,宜川县林业局评估认定:“张某某毁坏的林地直接造成35亩林地地表裸露,导致该35亩林地失去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和固碳减排等生态功能,致使范围内及周边林地生态功能减弱,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并提出修复方案:“在考虑新造林地生态功能发挥的局限性前提下,拟对所毁坏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恢复,同时在毁坏林地周边造林35亩,共栽植乔木林70亩,共需苗木4550株,栽植所需费用共计54600元。”
2018年4月16日,宜川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县林业局出具的毁坏林地案件生态损害修复方案进行修复或支付修复费用54600元。庭审中,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人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表示愿意承担民事责任,愿意对毁坏的林地按照修复方案进行补植,并表示积极接受宜川县检察院的监督,保证树苗的成活率,做好后续养护工作。办案检察官表示,将持续跟踪该案的民事责任履行情况,监督被告“补植”与“复绿”全部实现,使其真正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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