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劳动者夜以继日地把汗水挥洒在尘土飞扬的工地上、机器轰鸣的工厂里、人声嘈杂的餐厅中……他们用双手创造价值,是现代化建设的直接参与者和见证者。为了让所有劳动者真

陕西日报 2018-02-22 06:40 大字

王雪制图

西安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举办“关爱农民工温暖返乡路”系列活动,组织车队送农民工前往西安各个车站。2月11日,万科翡翠天誉项目建筑工人高兴地乘上大巴车。(资料图片)

1月14日,90多名农民工在周至县法律援助中心帮助下,拿到被拖欠一年多的238万元工资。本报记者成全勃摄

1月29日,西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给农民工发放相关政策法规材料。本报记者王婕妤摄

本报记者王婕妤实习生曹亦卿

A恶意欠薪35万元

被判入狱两年

2017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春节前认真执行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每年年底都会发类似的通知,确保广大农民工拿到劳动报酬过好年。事实上,我们国家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尤其是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写进刑法,可以看出政府对农民工劳动报酬拖欠问题的重视。”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文娟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2017年6月27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这样一份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这事还要从2015年6月说起,西安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把承包的某天然气有限公司员工活动中心室内装修工程分包给了张某、李某某带领的木工班组、水电安装工班组。在所有工程完成后,该建筑装饰公司却拖欠了20多名工人的工资近35万元。

2015年9月,张某等人联系该建筑装饰公司法人李某时才发现,他已经更换了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2015年10月27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建筑装饰公司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其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人工资,并张贴在施工工地门口留置送达,而此时李某早已不知去向。

看到李某故意逃匿,西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便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16年5月7日,公安机关在延安市宝塔区将李某抓获归案。李某对于自己欠薪的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认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为了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民生,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恶意欠薪不再只是个人或企业的不道德行为,还要受到法律制裁。而对于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群体来说,这无疑是一张维护自身权益的“护身符”,确保他们劳有所得。

B严厉打击欠薪

公安机关立案179件

“从我们的办案经验来看,目前案件移送过程比较顺利,欠薪者一旦出现逃匿、转移财产行为,我们就申请移送公安机关,他们要接受法律制裁。”西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案件处理科监察员赵蒙告诉记者。

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何某某承包的某社区项目共向他支付工程款173.43万元,而拿到工程款的何某某不但没有及时支付工人17.6万元工资,还于同年7月失联。2015年2月13日,为了让工人们过好春节,该社区项目部只好代何某某向工人发放工资总计6万元。

2015年8月25日,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他的家属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支付了工人工资,最终取得工人们出具的谅解书。考虑到主动偿还并取得谅解,但仍存在躲避支付等恶意拖欠行为,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何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局长唐善武表示,陕西省劳动保障监察系统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力度,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人社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做到违法事实没查清不放过、劳动者合法权益没得到维护不放过、涉案嫌疑人没归案不放过,保持对恶意欠薪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截至2017年底,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202件,公安机关立案179件。

“但个别案件也会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在移送过程中出现困难,希望被欠薪的工人们在前来报案时尽可能多地提供证据,另外也需要案件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大家齐心协力,为工人们要到血汗钱。”赵蒙说。

C加强衔接配合

持续形成强大震慑

当欠薪的用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受到法律制裁,这把高悬的“法律利剑”如何更好地发挥它强大的震慑力?

2017年6月7日,因延安市宜川县某小区第三标项目承建单位延安某建筑公司拖欠4名工人工资5.8万元,工人情绪激动。宜川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报案后立刻赶到现场稳定工人情绪,同时立即联系该项目负责单位,让他们先行垫付工资。6月7日11时50分,该项目负责单位将临时筹集的5.8万元现金交到了工人手中。

6月8日,宜川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与当地公安机关联动落实了该建筑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宜川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其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支付该项目负责单位先行垫付的工资5.8万元,并告知如果拒不支付将造成严重后果,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建筑公司当天下午就将5.8万元交给了项目负责单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对我们的工作有非常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在解决拖欠农民工报酬问题方面。”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工作人员陈晓华告诉记者,“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提高办案效率和加大打击力度两个方面。以前,我们在调查核实欠薪事实之后,先要下发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文书,责令企业主进行整改;若企业主逾期拒不整改,我们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还要等到6个月的诉讼时效期满法院才会受理,这一套流程走下来大半年的时间都过去了。”

现在,对于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且在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的企业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3日内就会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特别是对于逃匿的企业主,以前我们只能发布通告,别无他法。恶意欠薪入刑之后,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可以逮捕嫌疑人,大大增加了对恶意欠薪的打击力度。很多嫌疑人在被带到公安机关之后,立刻就把劳动报酬付清了。”陈晓华说,“法律制裁的是有能力支付而拒绝支付的用人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真正的目的是要让务工人员拿到自己的血汗钱,这是欠薪入刑最大的意义。”

“打击恶意欠薪不仅在春节前后,平时也要高度重视,形成合力。”律师赵文娟建议,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联动配合,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及时了解案件信息,研究解决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刑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

链接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2年1月14日、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公安部先后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的具体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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