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证人作证 依法应受处罚
案情简介
2007年8月17日凌晨1时许,任某窜至延长县某某中学女生宿舍,将幼女李某强奸后潜逃。2011年8月4日,任某在辽宁省大连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延长县公安局将任某涉嫌强奸一案侦査终结后,于2011年11月9日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任某的父亲任某某向检察机关提供了一份和解协议书,该协议称“任某与李某系自由恋爱,双方没有发生强奸行为”,由此直接导致检察机关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县公安局调查,该协议系任某某以贿买方式通过被害人李某的亲友高某某与李某的母亲高某虚假签订,任某和受害人李某均不知情。鉴于上述事实,检察机关认定任某某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指控任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为了减轻自己儿子任某的罪责,采取劝阻、贿买被害人家属的方法捏造事实,编造和解协议,故意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他人作证的权利,致使检察机关先后两次将任某涉嫌强奸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同时,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也予以采纳。据此判决被告人任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本案被告人任某某利用金钱诱使证人作出伪证,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妨害证人依法作证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构成了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罪名成立。同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任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愿意认罪伏法,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观点有理有据,量刑意见准确恰当,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适当。该案警示广大市民,在亲属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家属最好的做法是劝其自首,只有积极投案自首才可获得法律的宽宥,如若不然,不仅救不了亲属,反而会使自己身陷囹圄。 (市司法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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