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理不该 故意伤害法不容
2011年,王某(丈夫去世)决定和石某结婚,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习惯订婚,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同居后,王某发现石某好吃懒做、猜疑心极重,整天在家里看电视或者玩牌赌钱。同居一年后,双方的矛盾加剧。2012年7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致王某的鼻骨骨折、耳膜穿孔,后石某将家中钱物拿出逃走。王某当即向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民警将石某抓获。王某随后到延长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王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委托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对王某所受损伤进行鉴定,经鉴定,被评定为两处九级伤残。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王某医药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43000元。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二是因家庭暴力导致的故意伤害。本案重点解决了被告人石某对被害人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应负的刑事责任及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对于如何解除同居关系、如何处理同居析产问题,因本当事人同居时间较短而未曾涉及。本案中,被告人因暴力殴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并致其轻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应赔偿因其伤害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对被害人的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使被害人的权利依法得到保障。(市司法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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