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四年”的遗产继承

延安日报 2019-11-13 10:46 大字

2013年8月的一天上午,常某来到延长县公证处,要求办理公证,说自己去银行取钱,忘记密码,银行职员告知他需要来办理继承公证书才能取钱。公证员热情接待并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原来常某拿的存款单是其爷爷的,并且老人已经在四年前去世了。今年,在特大暴雨的灾后重建中,整理家中杂物时,意外发现其爷爷常某某生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县城区分理处的这张活期存单,于是常某父亲就让他进城取钱。由于没有密码,存单所有人也已经去世多年,因此,银行职员告诉他,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书后,方能取钱。了解情况后,公证员按照要求,告知申请人必须向公证处提供常某某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核实,被继承人常某某已于2010年2月去世,其父母亲、妻子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常某某共有四个儿子,常某父亲排行老二。承办公证员认为这份遗产(存单)应由四个儿子共同继承,按照法律规定为他们办理了继承公证。

评析

这是一个典型的法定继承案例,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本案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被继承人常忠祥共有四个儿子,并且常某某的父母、妻子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所以被继承人常某某的遗产(银行存款)应由其四个儿子共同继承。(市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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