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延安市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通报
2017年,省委第二环保督察组对延安市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督察,移交了7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逐条逐项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并按照省委环保督察追责工作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对36名责任人(县处级干部12人,科级及以下干部24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其中给予党纪处分4人,政务处分14人,诫勉谈话18人。现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市垃圾处理场建设运行违法违规问题。延安市垃圾处理场未按环评要求建设,于2013年投运,截止省委第二环保督察组督察时仍未进行环保验收。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市纪委、监委对延安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副主任(时任延安市环卫处主任)张志军诫勉谈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给予市垃圾处理场场长曹睿、党支部书记张建东政务警告处分;另有3名干部分别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二、关于延安市盛源医疗废物处置公司超经营范围收集处置、违规转移医疗废物问题。延安市盛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殡仪馆转移过期疫苗、药品,违规转移处置医疗废物,污染治理设施不符合环保要求,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市纪委、监委分别对延安市卫生监督所所长李金涛、卫生监督所副所长高世杰、延安市大气污染治理办公室主任刘志彪(时任延安市环保局宝塔分局局长)诫勉谈话;市环保局给予延安市固体废物处置管理中心主任张生宏政务记过处分;市卫计局给予延安市卫生监督所医疗科科长李延凤政务警告处分。
三、关于延长县在安沟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问题。延长县政府在饮用水源地安沟水库一级保护区内违法建设22个大棚。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延长县纪委分别给予延长县农业局局长高斌、延长县水库管理处主任闫放斌党内警告处分,对延长县水务局局长马学伟诫勉谈话。
四、关于宝塔区柳林镇新窑村建筑垃圾填埋场、赵庄村生活垃圾场违法建设运营问题。宝塔区柳林镇三狼岔新窑村村民小组建筑垃圾填埋场在未获得环保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建设、违法收费运营建筑垃圾填埋场;赵庄村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合法手续、无卫生防护和防污水渗漏设施。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宝塔区纪委分别对延安新区管委会东区建设管理办公室总工胡伟(时任宝塔区规划局局长)、柳林镇党委书记栾小金、宝塔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心主任王瑞军诫勉谈话,另有2名干部分别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五、关于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报废工作违规问题。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报废工作中存在违反注销工作程序,不见人、未见车、没拆解,车辆直接在网上注销的问题。没有按照省上要求,采取联合执法扣押、强力追缴等有效措施开展黄标车治理和老旧车辆报废工作,导致被注销车辆没有实质性淘汰报废。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市纪委、监委分别对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王序武、副支队长王志斌诫勉谈话;另有2名干部分别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六、延安热电厂无脱硫脱硝设施,长期违法排污,被省级挂牌督办8年未摘牌问题。省政府于2009年对延安热电厂无脱硫脱硝设施,长期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市直相关部门对热电厂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控制污染排放,挂牌督办8年未摘牌。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市监委分别给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正处级干部俞延育(时任延安热电厂党总支书记、厂长)、延安热电厂厂长罗铭华政务记过处分;市纪委、监委对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杜新宙(时任延安市城管局总工)、赵志平(时任市城管局副局长)诫勉谈话。
七、王瑶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居民未搬迁及存在零散养殖问题。王瑶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内有农田约800亩,一、二级保护区内有居民1481户约4985人,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零散禽养殖。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市纪委、监委分别对志丹县政府党组成员白保明、安塞区副区长吕国煜诫勉谈话,志丹县纪委对志丹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王炳荣诫勉谈话,市纪委派驻市环保局纪检组对延安市环保局安塞分局环境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毕延军诫勉谈话;另有3名干部分别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处分,2名干部进行了诫勉谈话。
下一步,市委、市政府将坚决贯彻落实中省有关决策部署,对环保督察发现的问题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涉及的有关干部将进行严肃处理,坚决制止损害生态环境的问题发生,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中共延安市委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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