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认罪认罚的适用

西部法制报 2019-12-14 00:57 大字

文治全

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现状及分析

其一,没有单独立法。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以成年人为基准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单独立法,仅分散于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各个章节中,未构成系统的、明确的体系。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导致把适用成年人的规定套用于未成年人。

其二,考核具有片面性。在检察机关内部,通常将不捕、不诉、追捕作为考核工作的标准。目前对未成年人案件,仅仅是在程序的规范性上进行考核,这与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差距。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的构想

全面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法修正案规定:“前罪为不满18周岁的人的犯罪不再认定为累犯。”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进一步体现,为全面落实未成年人案件的各项规定提供有力支持。

近年来,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笔者认为,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程指定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根据其认罪认罚、悔罪的表现,能不捕的尽量不要批捕;应当坚持不批捕为常态,批捕为特例的原则,对于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无犯罪前科、被害人表示谅解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尽量免于公诉;若提起公诉,尽量宣告其缓刑,达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目的。

健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院对嫌疑人作不予批捕决定时,应当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树立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的执法理念,并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的法律后果。同时告知被害人,使其明白不捕不诉的理由与依据,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于缺乏社会危险性证据而不捕的,检察机关刑事执行监督部门应对此类案件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与侦查机关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并随时注意这类案件双方当事人是否出现和解等变化,并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情况,一旦出现无羁押必要性的情形,立即建议改变强制措施,便于他们及时回归社会。

(作者单位:吴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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