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研究
冯海龙
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是指,检察机关基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核实相关情况,向案件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进行证据调查和案情核实的权力。具体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的询问、查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查阅案卷、勘验、鉴定等措施。调查核实权是一种了解行为、核查行为。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职能,要遵守“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规定,因为不调查就不能查清问题所在,就不能做出正确的结论。因此,调查核实权是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基础。
行使调查核实权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是为查清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因为大部分的案件,需要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主动调查,从事实、证据角度补充已掌握的案件信息,当查清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后,才可查清行政机关是否存在怠于履职或者违法履职的情况,核实行为人有无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及两者间因果关系等要素。调查核实权是公益诉讼监督权的基础,公益诉讼监督权的行使与调查核实权的运行息息相关。因此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行使能力的强弱,证据收集是否充分完整合法,直接关系到公益诉讼是否胜诉,关系到公共利益是否最终得到维护。
调查核实权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面临以下问题:
其一,立法规定不明确,程序性保障措施缺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规定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时,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但对于出现被调查核实对象不予配合甚至严重妨碍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行为时,并未提供保障措施,导致调查核实权不具有刚性法律强制力。
其二,人员设备保障不到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由于人员与设备保障方面存在某些缺陷,对其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存在不利影响。面对公益诉讼工作的新形势、新常态,基层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在人员数量、知识储备、业务能力等方面均存在不足。民行部门不仅要做好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监督、执行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还要积极开展公益诉讼活动,人员配备与实际工作量不匹配。
完善调查核实权的思路
一是积极争取立法支持,增强调查手段的刚性。在公益诉讼中,要积极对接已有的文件规定,对行政机关不予以配合的,可对其负责人追究行政责任,严重的可移交监察委员会进行纪律处罚。以期增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中取证的主动性,更好地取得维护公共利益的效果。
二是加强专业化培训,配强民行检察力量。要加强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的配备,补充人员;要加强对民行检察人员专业化培训,注重检察干警对涉及环保、食品、国土资源等领域专业知识的学习,可以采取邀请专门执法人员、相关专家授课,进行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提升民行检察人员知识储备和办案水平。
三是以智慧科技为依托,助力公益诉讼办案组调查能力的提高。要加强硬件科技的投入力度,引进无人机等取证手段,增强证据调查的能力;要加强软件方面的建设,如建立专家库,由检察机关统一聘请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监管、财会、审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建立专家库,帮助检察机关解决难题,为开展公益诉讼提供专业支持。
(作者单位:吴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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