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封路搞演出重点项目也不能搞特殊
□山东陈广江
近日,陕西吴起县一楼盘在举行开盘仪式搞庆祝活动时,封路占用主干道进行表演。有当地居民称,长时间占用公共道路,给居民出行造成不便,认为此举是在占用公共资源搞营销宣传。(据《华商报》8月12日报道)
为改善市容市貌,城市管理者经常把占道经营的商贩撵得东躲西藏,但这家房企竟可以封锁主干道搞营销宣传,如此厚此薄彼,城市管理公信力何在?封路搞演出,一切车辆、行人禁止通行,如此大张旗鼓,谁给了这家楼盘特殊待遇?
但事实上,这次房企封路搞演出不仅经过了审批,而且有相关部门背书。当地交警部门称,这个项目是县里的重点招商项目,开盘活动不影响市民出行,还能丰富市民生活。可是,主干道都封了,公交、出租车都不能通行,还不影响市民出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可见,路不是想封就能封的,须有正当合理的事由,并经过相关程序。
反观此事,房企挂羊头卖狗肉,名为文艺惠演,实为商业营销,封路事由首先不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其次,程序涉嫌违规,吴起县政府办公室值班人员称对此事不知情,此前未接到任何通知,该县公安局政工科负责人也表示不知情,那么封路决定提前向社会公告了吗?
重点招商项目受重视无可厚非,但不能在法律法规之外搞特殊,更不能干扰市民正常生活秩序,减损其他商户的正当权益。对重点项目,相关部门做好服务,提供宽松环境就可以了,不应动用公共资源,更不应充当企业的“家丁”,否则对其他房企来说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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