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解除再婚后顾之忧
退休干部王某,来到延安市公证处就婚前财产约定协议进行咨询。王某今年61岁,妻子在五年前因病去世,儿女都已成家立业。经人介绍,认识了退休工人李某,几经交往,彼此之间感到很合得来,就有了一起生活的想法,但其儿女们百般阻挠,甚至扬言要断绝父子关系。王某知道儿女们关心的是他现在住的房子和工资收入,怕王某和李某结婚后把所有的财产都给李某。由于子女不同意,婚事也就这么拖着,听说婚前财产可以公证,特意前来咨询。
承办公证员耐心地向王某讲了什么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为什么要办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婚姻法》《继承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怎样规定的等相关法律内容。王某听后,决心要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天,他携李某来到公证处,根据二位老人的要求,公证员为他们起草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了他们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死后互不继承;婚后的退休工资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共同支配;双方生前有权立遗嘱处分各自的婚前财产等内容。承办公证员按照法律程序给他们出具了公证书。王某感慨地说:“以法律形式确定婚前财产归属权,解除了我们及子女的后顾之忧,促进了家庭的团结和睦,也使我们的晚年生活可以在祥和、温馨中度过,非常感谢你们!”
评析
承办公证员依据《婚姻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限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确定了王某和李某婚前财产约定的合法性,又遵循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维护了王某和李某有权再婚的合法权益。通过办理此公证,可以正确地引导人们对再婚老人权益的尊重和理解,也可以避免再婚老人之间、老人和子女之间、双方儿女之间因财产发生纠纷。办理这样的公证既给双方子女解除了顾虑,又促进了子女之间的友好相处,更为老年人安度晚年提供了合法、可靠的保障。
(市司法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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