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园承包期内变为荒地 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合同
本报讯(通讯员 刘文芳)承包期内经营不善,致使果园变为荒地,国土部门遂上门督促,双方协商未果后,将承包方诉至法院要求终止合同。2018年12月17日,洛川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依法解除郝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同时由郝某某酌情返还李某某承包费8000元。
2010年3月,郝某某将自己经营的20亩苹果园承包给李某某,约定承包期期限为18年,承包费5万元,双方签订《果园承包合同》后,李某某一次性缴清了承包费并入园开始经营。因该果园内果树品种杂乱,大小不一,李某某遂于2014年将全部果树挖掉并栽植了新的果树苗木,但是均未成活。2017年以后,李某某索性弃园不管,将果园抛荒,以致国地管理部门上门督促,告知郝某某土地不能荒芜,否则依法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郝某某虽多次找李某某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便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终止双方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被告李某某辩称,同意原告郝某某终止合同的请求,但合同履行期限还剩9年,要求退还剩余承包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但被告李某某在承包期间自2017年连续两年弃耕抛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郝某某主张的终止合同,予以支持。但根据公平原则,应酌情返还剩余承包费。遂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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