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网购苹果起纠纷 法院真情调解促诚信
本报讯(通讯员 丁扬帆)近日,洛川县法院调解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经营商家因产品质量与宣传存在差异,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依法承担了赔偿责任。
12月10日,山西户籍的陈某在洛川上班,在李某微信朋友圈看到有苹果出售,遂购买了红富士10箱,共付款850元。陈先生收到货后赠送给朋友及亲属,朋友品尝后反映该苹果不足外箱标识的直径85mm,陈先生意识到有问题,便让朋友将苹果的照片和测量的图片发来,李某以该产品内外包装一致为由,拒绝了陈先生的赔偿请求。无奈陈先生到法院进行咨询,法院工作人员立即与李某取得联系,适用诉前调解程序,通知其到洛川县法院处理此事。法官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经销商进行了释明,让其认识到未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构成误导消费者,行为涉嫌欺诈,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调解过程中,李某承认其在包装中存在疏忽,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按照标准赔付10箱苹果,并口头进行了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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