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投保车辆若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可拒绝赔偿

陕西日报 2018-11-01 06:28 大字

本报记者李羽佳

车辆手续齐全且在保险公司投有“全险”,但发生肇事后驾车逃逸,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充分理由?近日,洛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县男子田某因为发生肇事后驾车逃逸,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26日20时许,田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驶往洛川县城的路上与李某相撞。事故发生后,田某驾车逃逸,途中车辆失控侧翻。后洛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发当日,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膝关节损伤、左侧冈上肌肌腱损伤、腰背部软组织损伤、闭合性颅脑损伤、双肺挫伤。在医院救治期间,田某先后垫付医疗费122814.78元。此后,李某多次找田某讨要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田某均以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为由拒绝支付。李某遂将田某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案件审理中,被告田某辩称自己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原告李某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由于被告田某肇事后逃逸,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只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相应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经过和事故责任认定,原、被告均无异议,保险公司应该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赔偿范围内,承担事故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虽然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但因被告田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车辆离开事故现场,属于商业三者险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况。本案中被告田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田某进行赔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原告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共计175072.78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其所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88333.5元,被告田某作为侵权人应承担保险范围之外的原告损失共计86739.28元。

【律师说法】

陕西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娟锋认为,公民因生命、健康遭受侵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应损失。本案被告田某作为实际侵权人,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田某对交通事故造成李某人身及财产损失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商业三者险,被告田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财产保险合同关系。在交强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以及赔偿限额予以赔偿,被告机动车投保的商业三者险,在双方的保险合同中一般会约定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同时因被告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为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属于商业险免赔事由,故本案中商业险部分保险公司免于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是较普遍且高发性案由,纠纷数量较大,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也大量存在,肇事方逃逸后,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逃逸方承担全责。同时我国刑法对发生交通事故逃逸也作了相应刑罚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予以足够重视,发生事故及时按照合法程序处理。

马娟锋提醒,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心存侥幸选择逃逸,不但会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且在民事赔偿中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甚至肇事逃逸者还可能遭受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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