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狩猎证多次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陕西省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三被告获刑
本报讯(通讯员 孙明治 冯延宏)8月3日,洛川县法院分别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判处被告人屈某某、马某甲、马某乙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并要求三人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这是陕西省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9日至28日,屈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在禁猎期内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多次在洛川县旧县镇院夫村等地使用国家禁用的“电猫”,共计猎捕各类野生动物53只。其中屈某某猎捕环颈雉(野鸡)3只、草兔(野兔)17只;马某甲、马某乙共同猎捕环颈雉2只、草兔20只、狍子(野羊)2只;屈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共同猎捕环颈雉1只、草兔6只、雕鸮(猫头鹰)2只。经鉴定,雕鸮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以上野生动物,环颈雉、草兔、狍子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研价值的以上野生动物。后经林业部门核定,以上猎捕的野生动物总价值为41240元,其中屈某某单独猎捕价值为2260元,马某甲、马某乙共同猎捕价值为8200元,屈某某、马某家、马某乙共同猎捕价值为30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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