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公布 2017年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案例(下)

西安晚报 2018-03-15 05:26 大字

典型案例4

“猎狐二号”电信网络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2日,延安市洛川县公安局接贫困户残疾人张某报案称,其接到区号为010的诈骗电话,对方自称某医院副院长,以其购买药物可以医保报销为由进行诈骗,于是张某以现金汇款的形式向犯罪嫌疑人指定账号汇款4万元。

处理情况

洛川县公安局以账号为切入点,将其开户行锁定为邮储银行,在邮储银行洛川县支行大力协助下,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账号开户行。通过银联官方公众号查询发现,犯罪嫌疑人多次分别从不同银行的自助终端ATM机取出涉案资金。公安机关根据银行提供的线索展开调查,最终抓获以犯罪嫌疑人卢某、廖某、陈某为首的电信诈骗犯罪团伙,捣毁犯罪窝点一个,当场擒获犯罪嫌疑人7名,案件跨及全国20余省市,受害400余人,涉案资金达200余万元。

法律分析

1.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骗取受害人张某某资金4万元,属于诈骗“数额巨大”的情形。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十一条:“加强交易背景调查。银行和支付机构发现账户存在大量转入转出交易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单位或者个人的交易背景进行调查。如发现存在异常的,应当按照审慎原则调整向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本案中,经公安机关和XX银行共同调查发现,涉案资金分多次从不同银行的自助终端ATM机取出,且最终犯罪团伙涉案资金高达200多万元。针对类似情况,银行和支付机构若能及时“了解客户”,对涉案嫌疑人的交易背景进行调查,就能及时发现异常,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案例启示

1.获取个人信息的市场主体应不断加强对获取的个人信息的保护,杜绝因管理及网络技术缺陷造成的信息泄露事件。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市场交易疯传个人信息的乱象。

2.加强宣传教育,尤其是加强对贫困偏远地区公民的防范电信诈骗宣传。依托人民银行搭建风险交易事件管理平台,建立健全公安部门、银行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新型违法犯罪工作机制,重视银行业金融机构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账户查询职能的有效发挥。落实个人账户分类管理,开展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的宣传教育工作,推进个人Ⅱ、Ⅲ类户成为线上支付和移动支付的主要渠道。

典型案例5

银行存款变保险投诉案

案情简介

11月份,张女士到A行办理一笔商业银行存款业务,银行工作人员跟她说,买保险和定存差不多,但收益更高。随后,张女士购买了一份5年期保险产品。张女士回家后,想着“原本打算存一年期存款,现在办了5年期的保险理财,万一急用钱,怕取不出来,有点后悔”,觉得自己被误导销售了,打电话给银行要求取消购买保险产品。银行回复,在“犹豫期”内可以随时取消。但张女士认为银行不该给自己推荐其他产品,遂引发投诉。

处理情况

当地人民银行接到投诉后,及时联系A行,了解相关情况。银行回复称,营销过程依法合规,并按照银监会出台的“双录”规定录音录像,且已经按照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犹豫期”的相关规定,为张女士办理取消购买保险产品。致电张女士后,张女士也表示款项已经返回账户。

法律分析

1.“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保险期超过一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本案中,银行告知了客户享有犹豫期取消合同的权利,符合相关规定。

2.“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的销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本案银行对理财销售过程进行了双录,符合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消费者签字确认保单,理应认定消费者自主选择了商品。

4.“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消费者签字确认的风险测评书,理应视为银行进行了风险评测。本案到底是银行存在误导销售行为,还是消费者主观反悔,认为“自己被误导销售”,难以界定。

案例启示

商业银行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主动营销行为,提高服务意识,防止过度营销而损害银行、客户之间的良好关系。此外,消费者应主动学习金融知识,提高自身金融素养。发生金融纠纷时,应有理有据投诉,尽量避免造成监管资源浪费。

典型案例6

共享单车拒退押金监管空白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8日李女士致电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投诉咨询热线12363,称其于半年前安装了酷骑单车app并支付了299元的押金,但于近日申请退还押金时被提示无法退还押金。之后通过多种途径要求退还押金仍然无果,便进行投诉,并提供了其299元的支付宝支付记录,认为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有监管权力,希望能帮其追回299元的押金。

处理情况

接到投诉后,当地人民银行立即对李女士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据了解,酷骑单车由于经营不善,最终委托四川拜客科技有限公司代运营酷骑单车惯例和运维工作。其收取的押金由公司平台交由专门的机构进行托管,但资金的具体去向仍无从调查。人民银行消保工作人员又通过网络手段进行查找,发现酷骑单车公司于11月20日上午在官方微信发布了《酷骑单车后续使用及退押金事宜的通知》,公布了3部退押金电话,并公告如欲现场退款,则需携带本人身份证、驾照或者护照等有效证件到四川省成都市进行办理。人民银行消保工作人员将退押金电话号码及退还方式方法告知了李女士,并说明如果还是没有退还押金,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对于共享单车押金而言,共享单车平台不能因占有押金而取得押金的所有权。从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性质角度分析,其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物权属性。共享单车押金作为金钱质押,金钱作为质物转移给单车平台占有。当单车用户与单车平台之间租赁关系解除之后,单车平台应当向用户返还押金。当用户出现违约行为或者给单车造成损害时,单车平台可以就押金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知,共享单车押金孳息和押金产生的收益所有权属于用户,除非另有约定,单车平台只是有权收取押金的孳息,并用孳息优先充抵收取押金产生的费用。

2.本案中,李女士与酷骑单车公司通过交付押金形成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当李女士终止用车时,这种合同关系解除,酷骑单车公司则有义务向李女士返还押金。

案例启示

1.应建立人民银行、商务、工商等多部门协调监管机制,从各自职能角度对押金进行监管。应尽快明确押金监管主体,人民银行应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当前各地的押金管理机制,出台相应的管理细则,明确人民银行对共享单车企业资金账户管理职权,防控金融风险。

2.应明确收取押金的共享单车企业必须引入第三方金融机构参与监督管理,并向社会公众披露资金流向,确保专款专用;用押金盈利的企业可采取共享经济模式与押金缴付方订约,通过透明的途径委托理财,理财回报按照押金额分配;可引入保险赔付机制,防止平台资金链断裂时用户押金无法退还引发的金融风险。

记者李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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