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上门女婿同样享受村民待遇

陕西日报 2018-07-03 09:09 大字

  本报记者 杜朋举 见习记者 李羽佳

  男子入赘女方做上门女婿,并将户口迁入该村民小组,村上土地被征用后却被告知不能分得补偿款。6月26日,黄龙县人民法院三岔法庭公开审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案情回顾】

  郝军于2006年入赘黄龙县三岔镇乐平村薛莹家成为上门女婿,2007年将户籍从原籍迁入该村并长期居住。2016年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郝军在该村没有居所,便外出打工。2017年1月该村部分土地被征用,在3月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上,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讨论决定不给上门女婿分配土地补偿款。郝军一怒之下将乐平村民小组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按照村民待遇给其分配土地补偿款。

  【法院判决】

  三岔法庭审理认为,乐平村民小组的机动地被征收,具有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就应该平等地享有分配权。原告郝军入赘村民薛莹家成为上门女婿,在取得了村民小组的同意后将户口迁入该村,即取得了乐平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虽然在土地征收之前离婚,但户口未迁出,没有丧失该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有权获得土地补偿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三岔法庭判决被告乐平村民小组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郝军土地补偿款2万元。

  【律师点评】

  陕西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乐平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确可以决定内部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方案,但无权取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具有的资格。因此,虽然村民代表大会上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讨论决定了该事项,但与法不符,不会在案件审理中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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