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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服务差 业主状告 终止合同

华商报 2017-08-31 01:33 大字

漫画/张永文

业主不满物业公司服务差,与另一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原物业公司不肯搬离小区。8月28日,黄龙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终止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搬离黄龙县南城小区。

2013年10月20日,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祥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委托项目合同书》,委托祥和物业公司管理黄龙县南城小区,期限12年,管理范围35000平方米。2015年黄龙县南城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委员会不断接到业主反映祥和物业公司不按规定收费、乱收费、多收费,服务不到位等问题,经业主委员会与祥和物业公司协调,祥和物业公司未进行整改。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业主今年5月9日与另一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5月11日,业主委员会向祥和物业公司送达了解聘通知书,并要求祥和物业公司搬离小区,退还乱收、重复收取185位业主的费用约10万元(业主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原物业公司存在乱收、重复收费);祥和物业公司认为其与开发商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有效且未到期,自己不存在乱收费行为,认为业主与另一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代表符合小区总人数和专有建筑面积的过半数,可以作为代表人进行诉讼。祥和物业公司与丰泰房地产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前期物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后,祥和物业公司与黄龙县南城小区业主之间不再具有服务关系,应将占用的小区房屋交还并搬离小区,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当事方均为化名)黄龙法院 谢凤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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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持人:贺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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