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六旬老太起诉离婚被驳:判决回避了有无家暴的实质问题

澎湃新闻 2020-12-15 07:41 大字

六旬老太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引发网友关注。

裁判文书网12月4日公布的陕0632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女子李晓(化名)称,已结婚40年,婚后她发现丈夫杨某某脾气暴躁,容易发火,经常对其非打即骂。为了照顾年幼的子女,她一直忍气吞声。现两人子女均已成年,并参加工作且成家,她以与杨某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判决书显示,对于李晓的诉求,被告杨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与李晓风风雨雨,白手起家,且共同育有三个子女;其确实有不对的地方,但觉得年纪大了,开玩笑正常,出轨行为绝对没有;现在年纪大了,到了互相照应的时候,故其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够撤诉,再给其一次机会。

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生活40载,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年少夫妻老来伴,晚年生活更加需要相互支撑。李晓、杨某某今后只要能互谅互让,相互珍惜,加强沟通与交流,妥善处理化解现有矛盾,仍是一个和睦美满的家庭。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晓的离婚请求。

对于法院的判决,12月14日,北京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荆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认为,法院劝和的初衷是好的,希望维护婚姻稳定,但操作有些机械,应考虑到当事人的现实处境。

张荆认为,法院对于是否构成家暴的认定标准较高,达到一定程度的家暴才能被法院认定。被家暴的当事人需要充分举证,举证内容包括多次有关家暴发生的报警记录及出警笔录、医院对多次家暴导致严重伤情的就诊记录、公安机关对家暴的伤情鉴定证明。

结合本案,张荆认为,“站在老人的角度来看,“年少夫妻老来伴”的婚姻关系一定是建立在彼此尊重、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来谈论的。如果基本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弱势的一方是极其危险的。”

张荆建议,法院根据举证尽力还原生活场景,当事人成年子女也可以作为证人去证明是否有家暴行为。“法院维护婚姻稳定的初衷是好的,但不是所有婚姻都值得维护。”张荆说。

长期专注于家暴案件的湖南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南省家庭暴力危机干预中心特约维权律师万薇认为,法院的判决回避了杨某某有无对李晓进行家暴这一实质性问题。

万薇称,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诉讼离婚以“劝和不劝离”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万薇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当事人需要举证证明确实实施了家暴,法院才能根据举证认定家暴是否导致感情破裂;第二种,举证之后,当法院认为家暴程度较轻,还不足以导致感情破裂时,也不会判决离婚。

结合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万薇认为,涉及到疑似家暴的相关事实仅有当事人李晓的讲述,即“被告脾气暴躁,容易发火,经常对原告李晓非打即骂”,法院在判决书中并没有把这一行为定性为家庭暴力。

“法院在判决中直接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最终判定驳回离婚诉求,实际上回避了有无家暴行为这一问题。”万薇认为,法院没有认定家暴行为的存在,可能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家暴行为的隐蔽性,原告李晓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打骂行为”就是家暴,另一方面,不论是有意或是无意,法官可能尽量避免去认定家庭暴力,“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很可能对于被告杨某某来说不公平”。(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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