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果农钱款四百余万元女老板被判徒刑五年半

延安日报 2018-05-09 15:17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王辉)拖欠35户果农487万余元果款的黄陵县女子田某,在判决书生效后,不仅分文未付,反而溜之大吉。近日,富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该起案件,被告人田某因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2016年9月份,被告人田某先后在富县牛武镇柳塬村、桃家庄村收购苹果后,因未付果款,被村民起诉。2017年1月24日,富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田某支付35户果农果款共计487.4761万元。判决书生效后,田某并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35户受害人便向富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0日向田某下达《执行通知书》。期间,田某不仅找理由推托,而且关闭通信工具,逃避法院执行。富县人民法院遂将案件移送富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将其列为网上通缉追逃对象。2017年9月11日,民警在云南省建水县环城路一洗车店内,将田某抓获。

经查明,被告人田某将运走的35户果农苹果共96642件(箱),在广州、昆明等地销售了一部分(剩余部分在洛川两果库储存),收入395.1万元。除支付果农零星果款、包装材料款、雇工工资、运输费用等共计200万元外,田某手中尚有苹果销售款190余万元。富县人民法院将洛川两果库储存的苹果扣押并拍卖,扣除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后,两果库剩余苹果共卖得果款925594.8元,按比例付给果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在执行期内,故意关闭通讯工具,搬离住所躲藏、逃避法院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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