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逞一时之勇 打人致人重伤 黄陵县一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
本报讯(通讯员 冯娅鸽 记者 贾志敏)为了逞一时之勇冲动伤人,除了赔钱还要领受刑罚。近日,黄陵法院判决被告人汪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汪某为刘某某经营拉煤车,期间两人产生了经济纠纷。今年2月10日中午,刘某某在村里喝完酒后又与同学到镇上一家餐馆聚餐。当日下午6时左右,汪某突然进入刘某某等人聚餐的包间,打了刘某某两巴掌,之后两人便撕扯在一起。被众人拉开后,汪某又从餐桌上拿起一个啤酒瓶砸在刘某某头部左侧。随后,刘某某感觉身体不适,先后两次在西安进行诊治,被诊断为闭合性中型颅脑损伤,并进行了颅内血肿清除及凹陷骨折修复术。后经黄陵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住院期间,汪某随同家人去医院看望刘某某,并积极予以民事赔偿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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