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甘泉县: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

西部法制报 2020-03-05 00:36 大字

2019年11月5日,延安市甘泉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魏某某经营的商店进行检查时,查获共计4个品牌16条卷烟,总价值1705元。魏某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所查获的卷烟与魏某某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卷烟码段明显不符,且魏某某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经调查,查获的卷烟上的码号是另一卷烟零售户的编码,是由魏某某从本县另一卷烟零售户处抵账换回来的卷烟。同年11月11日,甘泉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对魏某某处以违法购进卷烟总价值7%的罚款。

以案说法——

案件定性: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处罚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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