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队长酒驾被查”带来的启示

广安日报 2019-03-26 01:19 大字

□龙凤 徐瑜

近日,陕西甘泉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孙某因酒后驾车,在延安市区中心街被民警带走。记者21日晚间从陕西省甘泉县官方获悉,甘泉县委决定给予孙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大队长职务。(3月22日 中国新闻网)

执法者违法,不仅是闹了一个大笑话,还可谓是丢人现眼。

在当今法治社会,人们交通法规意识和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老少皆知,更别说是交通执法者了,“执法犯法”理应严惩。

这个道理孙某怎能不知。既然知晓,为何还做这样的“蠢事”?笔者认为,不外乎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方面,孙某抱有侥幸心理,他认为自己运气不会太差,喝酒开车未必会被当地交警逮住;另一方面,孙某认为自己跟当地交警同属一个系统,就算被逮,“兄弟伙”也会给些面子,事情可以摆平。

然而,事情并未像孙某想象的那样发展,延安交警并没有因孙某的“身份”留任何情面,秉公执法将其带走。之后,孙某不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还被免去了职务,简直是“自作孽不可活”。

此次事件,给笔者两点启示。其一,关乎孙某。笔者认为,当孙某有了“酒后驾车”的想法后,就能看出“其身不正”,骨子里有特权思想在作祟。酒后开不开车,既是对党员干部交通法规意识的检验,更是对其作风的考验。很显然,孙某没有经受住考验,不可排除,以后不会在更重要的事件中犯错误,此次给其严惩,也当是买个教训,不算坏事。其二,关乎延安交警。延安交警“铁面无私”的做法堪称执法典范,很好地诠释了什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展现了执法权威,也赢得了民心,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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