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装修起纠纷 依法调解化干戈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28日上午,富县客都购物广场三楼装修好的门店柜台被一名工人砸破,店主家人和工人当即发生争吵,引来不少群众围观,在即将发生肢体冲突、事态进一步扩大时,店主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民警立刻赶到事发现场处理。经了解,这是一起因装修引发的纠纷,在民警劝阻下平息了事态。对于装修纠纷,建议通过司法所进行调解处理。
下午,客都购物广场三楼门面店主薛某某来到司法所,讲述了事情的经过。2012年8月,薛某某在客都购物广场租下一店面做生意,9月5日同装潢工曹某某协商该店面装修,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商定装修费用共计36500元。装修开始后,薛某某分两次付给曹某某27000元装潢费用,9月21日店面装修完工后,因装修期间又多装修了墙面,装潢费用增加,曹某某要求薛某某根据实际装修情况,支付装修费用共计46500元,而薛某某只愿支付双方开始商定的36500元,由此双方发生争执,导致曹某某砸破柜台一事。了解事情的缘由后,司法所决定为双方进行调解。
经过四个小时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薛某某一次性付给曹某某剩余款项及墙面装潢费用15500元,共计42500元;曹某某将砸坏的柜台进行维修,费用由曹某某支付,双方不再发生任何纠纷。至此,一场装修纠纷划上了圆满句号。
评析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口头合同,是指发生经济交易时,没有可以证明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而直接进行履行的情况。家居装修中,当事人如与装修工只存在口头的装修合同,并不代表口头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口头合同引发纠纷案件的焦点往往在于对装修的具体内容标准由于没有书面约定,因而容易产生纠纷。
本案就是因为店主和装潢工事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装修的内容仅凭口头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不明确,导致在结算装修费用时产生纠纷。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适时介入、果断调解,控制了事态,促成了纠纷的解决。本案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找出了争议的焦点,依法调解,体现了司法所调解人员扎实的业务素质和调解技能,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延安市司法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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