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监护义务 丧失相关权利

延安日报 2020-09-30 06:42 大字

2011年正月的一天,富县缑家庄的缑茹(化名)来到该县北道德司法所,反映他侄儿缑军(化名)的耕地被村委会发包给了别人,因此与村委会发生争执,希望司法所给予调解。

缑军是一位残疾人,先天弱智,同时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家中有3间房,5亩耕地,姐姐出嫁远方多年杳无音信,父亲于2002年不幸去世,老人临终前将缑军托付给弟弟缑茹照看,同时将家中房屋、田地一并交由缑茹管理使用,缑茹也承诺将缑军当亲生儿子一样照看。

刚开始,缑茹夫妻对缑军还能履行监护职责,时间一长,由于缑军弱智,间歇性精神病时常发作,缑茹妻子嫌弃,经常打骂缑军,生活上不予照顾,致使缑军无人监护。为此,村委会专门召开会议,确立村委会为缑军的监护人,村委会班子肩负起了缑军日常起居、饮食、看管任务。村委会还为缑军办理了五保户、残疾人补贴等相关手续,逢年过节村委会都会给他置办新衣服、新被褥。

2010年腊月底,为了妥善处理好年已60岁的缑军今后生活,在北道德乡党委政府和村委会的争取下,将其送进了养老院。2011年正月十五刚过,村委会研究决定将缑军名下的土地发包给本村另外一家承包,缑茹立刻提出反对意见,并与村委会发生争执。

北道德司法所受理申请后,积极联系相关部门,组成了联合调解小组。调解员多次到缑家庄入户走访,在充分掌握事实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调解方案:缑茹未尽到监护人责任,缑军名下房屋、耕地缑茹无权继续使用、耕种;村委会多年来履行监护人职责,缑军名下房屋、耕地村委会有权处置。经过调解人员对法律条款的讲解宣传,缑茹自知理亏,无言以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土地由村委会发包,缑茹不得再行阻拦。评析

本案虽是一起因土地承包引起的纠纷,但该纠纷焦点是缑军名下土地承包权归属问题,同时还涉及到监护权的法律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缑军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又属弱智,其伯父没有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多年来由村委会担任其监护人,且履行了监护人的全部职责,村委会担任其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缑茹未履行监护职责,其监护人的资格应由村委会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样才符合法律规定。

在调解这起纠纷时,一是调解员对当事人认真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出缑茹行为的违法性使其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二是调解员对村委会的发包意见给予肯定,有力支持了村委会工作;三是调解员由民政、土地、司法行政等多部门人员组成,多方配合,群策群力,共同化解,不仅解决了矛盾,也使当地群众从本案中受到良好的法制教育,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由市司法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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