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赔偿难执行 司法救助显温情 富县检察院举办全市首例司法救助公开审查听证会
本报讯(通讯员 曹文艳)国家司法救助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4月29日,富县人民检察院举办全市首例司法救助公开审查听证会,依法对民事侵权案件原告李某某给予司法救助并发放救助金1万元。
2018年5月3日,李某某与鲁某、郭某给曹某某的单元房装修干活,李某某不幸头部受伤,被送至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李某某为一级伤残。
李某某于2018年7月20日向富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富县法院判处曹某某向李某某赔偿各项费用合计4.2万元,郭某向李某某赔偿各项费用合计9.5万元,鲁某向李某某赔偿各项费用合计9.3万元。判决生效后曹某某、郭某、鲁某未向李某某支付赔偿金,李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至今未执行。
今年4月27日,李某某到富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富县检察院受理后,对李某某申请司法救助的原案审判、实际损害、赔偿以及家庭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经审查认为,李某某的申请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受理范围,李某某一家五口人,全靠他一人打零工养家,由于伤情严重,失去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需要长期服药,家庭生活陷入十分困难的境地。
在公开审查听证会议上,富县检察院根据对李某某情况的调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李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并依法给予救助的意见。与会的人民监督员、政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代表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救助意见。检察官当场向李某某发放了司法救助金1万元,李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向富县检察院送来锦旗,表达真诚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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