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捕诉一体”的可行性及人权保障

西部法制报 2019-12-12 00:42 大字

姜满堂

“捕诉一体”是指检察机关将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工作,由内部同一办案部门的同一承办人办理。这种办案模式在检察机关运行了近20年,1996年被“捕诉分离”办案方式取代。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检察机关重新推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

从“捕诉分离”到“捕诉一体”的转变,标志着检察机关适应司法体制改革需要,审查案件方式朝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模式迈进,朝着更有利于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标发展。在目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全面改革趋于完善的情形下,原有的“捕诉分离”诉讼模式已不能满足办案实践的需要,选择“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成为必然。“捕诉一体”办案模式进一步增强了办案检察官“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职业责任感,使其在司法办案中更加审慎负责,更加追求公平公正,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避免重复审查及内部掣肘,是对检察院内部办案程序的简化。

在刑事诉讼上,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阶段。“捕诉一体”推行后,检察人员需要一个适应期,按照“捕诉一体”模式办案,办案检察官可以有效形成类案办理的成熟经验,更加符合专业化的发展方向。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捕后不诉只是减轻责任或者免除责任,可一旦出现捕后无罪是要承担错案责任的。因此,“捕诉一体”可以倒逼检察人员提高业务能力,严格把握案件质量标准,在审查时更加审慎。

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办案检察官对该起案件既审查批捕又审查起诉,基于“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要求,公正司法的意识将进一步增强,对批捕、起诉条件将会更加严格把握,捕后不起诉、诉后被退回、开庭后判无罪的情况将不断减少,案件质量将会不断提高。

在新的司法制度之下,检察机关更加注重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律师的辩护权。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应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律师的辩护意见。在审查逮捕阶段,应当建立听证审查制度,除特殊案件外,对辩护律师提出的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犯罪嫌疑人辩解意见,原则上都要进行听证;对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提出不起诉意见的,原则上也应当进行听证审查。

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审查案件中要进行逮捕必要性审查,给嫌疑人配合诉讼和改过的机会。随着刑诉法的修改,检察机关司法理念要从“构罪即捕”向“必要性逮捕”转变,从“一捕到底”向“必要性羁押”转变。对于批准逮捕后的案件,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无羁押必要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既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又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作者系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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