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绩效考核探析
任鹏飞
现状
2017年5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印发了《陕西省检察机关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指导意见(试行)》,为基层检察院推进绩效管理考核工作指明了方向。但在具体操作中,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和兑现绩效奖金的过程中,存在对不同人员类别、岗位职责如何进行分类考核、量化评价认识不清的问题。由于缺乏绩效管理考核工作的调查研究和实践经验,一些检察院依然沿用公务员考核评价时的做法。绩效管理考核工作已不能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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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符合检察工作特点的绩效管理考核细则,是绩效考核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应充分体现检察官主体地位,按照先自上而下,再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组织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不断修改、完善绩效管理考核细则。
现阶段,部分基层检察院在绩效管理考核工作细化、量化方面的主要的做法有:计件制、计分制和权重制。计件制是指采用计件方式对检察人员办案进行量化,将办案分为实体性办案、程序性办案,对不适合采用案件量化的检察业务工作,采用监督事项或工作项目量化的方式予以评价。计分制是指根据办案的类型、疑难复杂程度、当事人数量和是否需要主动调查等关键指标,给不同的案件赋予不同的分值,最终统计检察人员的工作量。权重制是指按照相关检察工作占检察业务考核分值的比重,对各业务中的不同工作设置与其重要性相适应的权重系数。
笔者认为,对不同业务种类或同一业务种类的不同工作,根据工作量、难易程度和考核分值,有针对性地设置权重,可以作为计分制绩效管理考核的有效补充。运用计分制辅以权重制的绩效管理考核评价方法,可以有效解决检察官中不同层级人员的考核问题,即对检察长、副检察长、担任部门负责人的检察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运用
绩效考核制度是刚性的,但绩效考核工作也要体现对检察人员的关怀与尊重,要做好对干警的阐释辅导和谈心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一般表现为考核评价的具体分值,作为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晋职、晋级、核发绩效工资等的重要依据。按照《指导意见》评定考核等次,确定奖金分配方案,应合理运用考核结果的指引作用,在落实奖惩的同时,将考核结果与晋升、培养、培训等环节有效对接,使正向激励与反向鞭策相结合,突出引导性。同时,利用考核结果,针对检察人员日常表现进行综合评析,根据其特点安排、调整工作岗位,做到人尽其才,以此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实现绩效管理考核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作者单位: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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