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签订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污染企业向相关单位赔偿460余万元
本报讯(记者 郑鹏)8月20日,记者从华北油气分公司延能项目部“5·27”北洛河富县段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上了解到,延安市签订了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磋商会上,市生态环境局介绍了案由、损害事实、损害程度、赔偿的责任和承担方式;省环科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鉴定评估结论进行说明;赔偿义务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分公司延能联合作业部对评估结论发表了意见;与会代表人进行陈述并发表意见。参会人员对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质证、辩论。赔偿义务人在会上表态愿意履行赔偿责任,接受赔偿,今后将加强企业管理,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在市检察院的见证下,市生态环境局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分公司延能联合作业部现场签订了延安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双方约定赔偿金额共计462.73万元,由赔偿义务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分公司延能联合作业部支付给相关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协议的签订是对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力惩戒,也是贯彻践行“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这一基本原则,把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的最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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