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苹果途中起贼心 盗车卖果获刑罚

华商报 2018-05-10 02:07 大字

华商报讯(记者 贺秋平)在受雇往果库运苹果途中起贼心,将三轮车开到外地卖掉苹果,开车逃窜。近日,富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宣判了该案,被告人石某军因犯盗窃罪,领刑一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有力地维护了果农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石某军系渭南市白水县人,2009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11月1日,石某军经富县羊泉镇一村民介绍,到该镇被害人石某发家果园打工,日工资为120元。同年11月4日8时许,石某军驾驶被害人家的蓝色时风牌柴油农用三轮车,为其将已装筐的苹果送往羊泉镇的果库入库。

然而,运送几趟后,石某军便产生将三轮车占为己有的恶念,在再次运送苹果途中,驾驶该三轮车逃离富县。在开往渭南市白水县的途中,将三轮车上1302斤苹果以320元的价格卖给黄陵县隆坊镇马塔行政村路边收落地果的人员后,驾驶该三轮车流窜到蒲城、渭南等地,用盗窃来的柴油三轮车拉货打工赚钱为生。经鉴定,被盗的时风牌7YP-1175D6型柴油三轮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3416元,被盗红富士苹果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622元。被盗三轮车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石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军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军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属有前科,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石某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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