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浅析 安塞区人民检察院 贺小丽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上升势头及低龄化趋势已成为不争事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发布2017年前11个月全国共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61万元、不批捕1.31万人、起诉3.9万人、不起诉0.88万人。为了有效地控制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无疑是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出发点与归宿。检察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中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同时,做好这项工作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和谐社会构建的题中之意。
一、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在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中具有承前启后的优良条件。
(一)法律法规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检察机关在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开展犯罪预防是检察权社会化的一种体现,也是传统意义上检察权的自然延伸。最高人检察院制定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评价机制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文件对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现实需要
我国正处于全面变革转型时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生率不断上升,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但负有法律监督职责,还要主动承担社会管理职能。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不仅是检察机关法律责任的体现,也是社会公共意志的诉求。司法改革后,检察机关有必要集中精力开展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并把这项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亮点工作抓紧抓好。开展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既能有效提高检察机关知晓率和满意度、打造检察品牌,又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回应社会大众对检察机关开展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新期待。
二、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途径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不以定罪量刑和定分止争为最终目标,而是以案件事实为切入点,以预防再犯,帮教未成年人为着力点和落脚点,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改善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家庭教养和社会环境,帮助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重回正常轨道,呵护其健康成长。2017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评价机制的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犯罪预防工作是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的重要职能,需要从个案预防、类案预防和一般预防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个案预防是指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因年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办案中发现的其他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单独或者会同家庭及学校、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亲职教育、帮助教育、救助关爱等工作,预防其再犯;对所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注意跟踪查询,掌握三年内再犯等情况。对进入刑事案件程序的未成年人(包括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和因年龄原因等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等)积极贯彻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通过教育、感化、观护、帮教等特殊检察工作,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其再次犯罪。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进行心理矫治。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可以采取以专门教育、建立个人预防档案,进行跟踪预防等措施。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建议政府依法收容教养,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注重双向保护,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疏导、法治教育。检察机关在开展个案预防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结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区别对待,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类案预防是指同一类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趋势等情况的统计分析,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治理等方面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犯罪的意见和建议,以检察建议等方式向有关单位提出,并跟踪落实情况。通过对类案的实证研究分析,发现未成年人保护漏洞,提出预防犯罪的针对性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建设,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检察机关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常见、多发的故意伤害、抢劫、强奸、寻衅滋事、盗窃等案件进行总结,以专题讲解、专题普法的形式扩大影响,提高预防成效。
一般预防是指积极参与校园周边环境整治、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管理、社会治安专项整治、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建设等工作;完善法治副校长、检察官以案释法等制度,积极开展法治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等活动。通过开展法治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等活动进行法治宣传,积极培育未成年人法治思维,提升未成年人法治观念,让未成年人明是非、知善恶、思因果、懂利害。检察机关应当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检察机关注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必将为教育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检察法治产品,为青少年创造一个更加安全、温暖、和谐的成长环境,也能够进一步发挥好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的积极作用,用“检察蓝”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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