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 随意发声可能侵权

雅安日报 2019-12-26 08:48 大字

网络图片

如今,微信已成为大家生活中重要的社交媒体平台。晒美食、晒旅游、谈生活、聊人生……在微信朋友圈,不少人选择分享自己的生活和感悟,有时候吐吐槽、发发牢骚这些都再正常不过。

然而,任何的权利都有界限。有的人选择在朋友圈里辱骂他人以泄私愤,而这就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近日,荥经县法院公布了一起发生在微信朋友圈的名誉权纠纷案,在该案中张某仅因怀疑原告方某是造成其夫妻离异的第三者,擅自在微信平台上公布其前夫张某潇和方某的照片,并配以相应侮辱性文字。

最终,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张某已构成名誉侵权,判决张某在该判决生效后5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声明向原告方某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所发道歉声明在发布24小时后方可删除,且所发道歉声明内容不得屏蔽所有微信好友。

案件回放

因怀疑方某为第三者,被告在微信平台上发布侮辱性文字

原告方某与被告张某原是较好的朋友。而张某与张某潇原是夫妻关系。今年3月张某见原告方某与张某潇联系较多,怀疑二人有不正当关系,为此造成张某与张某潇之间关系紧张,双方于2019年7月5日在荥经县民政局办理离婚。

而方某与张某的朋友关系也因此破裂。

今年7月10日,原告方某与张某潇等人在一起吃饭,吃饭过程中有人将饭局照片发往微信朋友圈。

张某看见照片上方某与张某潇二人座位相邻一起吃饭。出于情绪原因,于是,当日24时左右,张某遂将二人一起吃饭的照片发往微信朋友圈,并配以侮辱性文字。

方某看到这些侮辱性的信息后即到成都市武侯区派出所报案。而张某在2019年7月11日下午6时左右将所发图片及侮辱性语言从微信上删除。

案件审理

构成名誉侵权,被判在微信朋友圈公开道歉

荥经县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该案产生纠纷的原因是张某仅因怀疑方某是造成其夫妻离异的第三者,出于个人情绪和主观推断,擅自在微信平台上公布原告与张某潇一起的照片,并配以相应侮辱性文字,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违法,被告发表的以上言论,造成的影响范围较广,导致方某社会评价降低,对方某造成了不良后果,因此构成了名誉侵权。

鉴于被告仅在其微信朋友圈散布,根据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的原则,由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内通过发布书面道歉声明的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声明的内容需经法院审查。

而方某认为张某除微信平台外,还在抖音上到处乱发、乱说,方某多次制止未果,致使方某的生活受到严重的困扰。

法院审理认为,因方某提供的抖音音频仅能说明张某与前夫张某潇争吵情况,虽争吵中提及原告,但对原告并无不良影响,因此法院不予支持。而对方某认为张某到处散发谣言,诽谤、诬陷,要求停止张某侵权的主张,因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仍在继续散布以上对其侮辱性的言论,因此该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张某在该判决生效后5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声明向原告方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所发道歉声明在发布24小时后方可删除,且所发道歉声明内容不得屏蔽所有微信好友;驳回原告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微信朋友圈公然辱骂他人构成侵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表示,民事侵权行为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现实生活及我们熟知的舆论监督手段中,随着科技发展,时代进步,其所涉及的侵权范围正在扩大之中。

本案中的被告虽只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有损原告形像的语言,但事实上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也同样构成名誉侵权,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消除对原告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其消除范围应与其侵权范围相当,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公平形象。最终达到以法律的手段维护社会稳定之目的。

法官提醒,微信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在朋友圈发布相关图片和言论理当慎重,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微信朋友圈是“半公开性”的,所以在朋友圈,我们更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大家应该意识到,通过网络发布的内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和公序良俗。

李毅威

雅安日报记者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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